跨年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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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已开票。本年初收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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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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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未开票。本年初开票,收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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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购买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跨年收到货物发票。税前扣除并不根据发票何时入账来判断,而是需要入库(领用、生产)、销售后,进行对应的成本结转,才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2017年12月购入商品一批,12月31日到货,却在2018年1月3日验收入库,无论发票是随货在12月31日到达还是1月验收入库后再开出,都正常在2018年1月入账,计入资产类科目,而不涉及收入、成本、费用这样影响利润额的科目,所以这种情况跨年发票无论是跨年收票还是跨年开票,都不会影响账务处理,也不会影响纳税调整。
小结
portant;">预付房租,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共12个月,企业已于2017年10月预付房租,付款月份应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11月起,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房租按月摊销至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portant;">这里只需要注意,18年5月31日之前收到房租发票,才可将17年11、12月已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正常税前扣除。若遇到特殊原因导致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都无法获取发票,则需纳税调增17年的这部分房租成本费用。
portant;">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portant;">
portant;">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portant;">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小结portant;">遇到这种情形,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上一个案例中的依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只要是18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发票,就不影响17年结转的成本费用,无需纳税调增,与发票开具日期无关。
portant;">
portant;">但如果18年5月31日仍然未取得发票,我们就得老老实实纳税调增,让企业吃亏么?其实也不尽然哈。我们看下一条法规:
portan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portant;">
portan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小结portant;">小提示:
portant;">用友畅捷通“智能云财务”《好会计》可以在月末自动汇总并编写所有成本结转、计提折旧/税费、结转损益凭证,还自动测算金额,帮助会计新手快速结账,保证会计老手轻松准确结账!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portant;">企业可以尽可能的利用信息化系统,通过财务软件或OA系统的远程报销机制,提前准确获取业务员手头的发票金额、类别信息,方便在17年末准确的暂估入账!
portant;">
portant;">若17年末没有暂估入账,则建议放入18年的差旅费支出,也是可以的。若金额过大,也是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追补,不过需要专项申报,为了避免麻烦,仍然是能不追补就不要追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