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政策说变就变了,使用T+软件的小伙伴们是不是也开始犯难了呢?
步骤一:
首先,需要先修改往来单位中的税率,此处可用“批量修改”的功能,一步到位!
依次点击【基础设置】-【基本信息】-【往来单位】-【批量修改】
在【往来单位批量修改】的界面:建议选择【修改查询出来的所有项】,【修改项】选择【税率%】,【修改值】输入正确的税率值。
修改完成之后记得检查一下哟~
步骤二:
修改完往来单位的税率之后,接下来需要修改存货档案中的税率。
依次点击【基础设置】-【基本信息】-【存货】-【批量修改】
在【存货批量修改】的界面:建议选择【修改查询出来的所有项】,【修改项】选择【税率%】,【修改值】输入正确的税率值。
同样的,修改完成之后记得检查一下哟~
这两步修改完之后,就大功告成啦!接下来到了检验的阶段了~
咱们可以随便做个单据试试看!
看完操作步骤之后,有的小伙伴是不是还有些些的小疑惑呢?
比如:
1、为什么既要修改往来单位的税率,又要修改存货中的税率呢?我只修改其中一个不行吗?
2、【系统管理】-【基本信息】里面的【税率】又有什么作用呢?新增的往来单位、存货的税率怎么办?
别急哟,小编再给您解释一下~
1、往来单位中的税率是带入到单据表头中的,而存货档案中的税率是带入到单据表体明细中。假设,往来单位中的税率已修改为16%、但是存货中的税率未修改仍为17%,那么录入单据时如果先选择表体存货,带出来的将会是17%的税率哟!
2、【系统管理】-【基本信息】中的【税率】,影响的就是新增基础档案的税率!也就是说,您想要新增的往来单位、存货的税率自动带出16%,那就到这里来修改就可以啦!
作者:YOYO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