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无偿借款服务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