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小王给了会计小凡几张发票,让他入账,一看买家具的发票,小凡奇怪的问他这是做什么用的,小王回答说送给客户的。
小凡以前也遇到过这种情况,然后他就熟练的入了账。
直到一天,小凡接到了来自主管国税局专管员的一个电话,称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这下小凡彻底傻眼了。。
业务宣传中赠送客户礼品个税扣还是不扣?这个问题是我入行以来就一直被争论且没有结论的问题。
当然这里的结论是指企业在实操中扣或者不扣,而不是税法上扣或者不扣,因为在税法上这似乎不能称其为一个问题,税务人员觉得答案很明确,咱们就来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这个案例发布于搜狐网来源于北京地税第四稽查局,这里仅引用于本文相关的部分。
A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商品经纪业务的公司……..
继续深挖,“柳暗花明又一村”。检查人员并没有放弃,这一次,他们把重点放在了费用列支上。通过再一次细致的筛查,检查人员终于发现一笔分录“业务管理费—变动费用-业务宣传费”十分可疑,找到对应的明细账写着:“培训部报销宣传品(青花瓷U盘)”。
经过详细询问得知,这些U盘印有企业的LOGO,是企业送给客户的业务宣传品,且都赠送出去了。
随后,张明他们便把企业三年的业务宣传费明细逐笔核对,除了青花瓷套装外,还有黑陶摆件、高尔夫球等外送给个人的礼品,企业也认为是公司的业务宣传品。
检查人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复印了证明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会计讲解了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的内容,“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且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检查人员的讲解,会计认识到对属于礼品范围的业务宣传品没有作为礼品、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
以上案例的处理代表了税局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税局做为管理者按税法规定严格执法自然是合理的,但是做为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按此执行的确存在难度。
目前咱们整体的经营环境已经进入买方市场,各公司在市场的推广上都具有相当的难度,在此背景下出于宣传目的给客户赠送的一些小礼品的同时想向其收取物品价值20%的个税?
一则,收取有难度;二则,可以好心办坏事,原想留个好印象为日后经营打好关系,却因此变成了反面印象。
所以实务中大部分的公司都会送归送却不代扣个税,抱着查到再说的想法。
但金三及发票开具要求的严格化,这种查到再说的想法危险性大幅上升!
回头看看以上案例,这个案例里用了一个有趣词“柳暗花明又一村”。在这个案例中查到该企业此笔未代扣的个税,检查人员也是下了功夫的,已经到了觉得“难道该企业真的不存在涉税问题吗?”这样的关口了。这也是此前很多企业对此类赠送不代扣个税所抱有的心理,税局不一定会查到我公司,就算查到也不一定会发现该问题。
但2017年及以后,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在做此类涉及赠品的业务宣传前不进行任何税务上的考虑,税局可能坐在办公室就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关键就在于:企业自身的形态需要与购入相匹配,而企业无论购入什么在开票项目代码管理的情况下税局是清清楚楚的。
咱们再想想以上的案例,如果把时间推到今年:该公司是家从事金融商品经纪的公司,它用于赠送的是什么?
U盘、青花瓷套装、还有黑陶摆件、高尔夫球。这些物品与该企业的经营相关吗?其中可能U盘是有些相关的,每个企业都有办公的需求都会购买此类东西。
那接下来就要考虑数量,金三里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是必须填写数量的。此时,按员工数量稍有增加可能是可以解释的,公司可以人手领用一个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存在损坏或者员工离职时未交回的情况。但员工的数量,个税全员全额申报背景下税局也是早已掌握的。
此时两相再做对比,又会发现问题,对于金融经纪公司来说如果用U盘这种单价底的物品赠送很有可能是广泛的对目标客户群,数量不会很小。所以,税局坐在办公室里就已经把企业的情况分析清楚了。
那企业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做才是对自身比较有利的呢?
一、看企业类型,如果是生产型或者商品流通型企业,在做此类业务宣传活动时尽量用企业自身的产品去做赠品,而不要单独外购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物品去用于推广中的赠送,将行为转化为以上案例中所引用文件中的此类情况: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二、选择赠品的类型,通过和广告公司合作将其转化成广告费,咱们来看看增值税中目前对广告服务所做的表述。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可以发现在描述广告服务所利用的媒介时在列举的项目后加了“等”字,所以这是一个开放式的表述。
咱们来想想生活中经常会被赠送的情况,我遇到最多的无外乎:夏天送风扇、开业送拎袋,而这些东西的共同特点是赠送方一定会在上面写上公司名称、电话、网址以及广告词。
想想,当你拿着这些东西招摇过市时是不是起到了跟灯箱之类的相似的作用?
此时通过与广告公司合作,公司不要自己去制作此类物品而是由广告公司出面,就把问题转嫁了出去。
当然,实操中咱们是需要与广告公司作进一步沟通的,并且还要考虑费用问题,如果增加的费用大于公司自行承担需代扣个税税金,该方案可能就是不合适的。
三、最安全的做法,代扣个税。因为是实物所以无法直接款项中扣出,就需要向客户单独收取。怎么讲呢,这种做法虽然客户很讨厌但的确并非不可能,实务中笔者还真操作过,但这么作的结果就是宣传效果就呵呵了!客户拿了东西还不高兴,虽然物品价值是超过其支付的个税。
四、为了宣传效果,企业承担这部分个税。但此时要注意,企业承担的此项税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最后,没有办法中的办法。对于实在无法转化领导也不同意三、四方案,尽量控制住企业的税收风险及个人职业风险,不要让未代扣税款金额达到刑法第201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意以上条文第一款中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中的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其要与“占应纳税额10%%以上”同时具备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当然,这最后一种考虑已经是咱们财务最坏的一种打算,工作中尽量采用1-4吧。
概括的来说,赠送客户礼品的企业类型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选择不同的方法。这样就可以轻松搞定,再也不用担心税局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