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预售已经开始,每次促销活动,除了数不清的商品,还有很多看不懂的规则、算不明白的折扣。
定金要不要付?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付了定金的商品是否还能退货?打折商品能否退换?对于老板和会计而言,公司在618促销的商品不同的折扣条件又该交哪些税呢?
定金和订金什么区别?都可以退吗?
“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
定金: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担保法》的约定: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因为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属于双务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定金赔偿。
订金: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由于性质为预付款,无担保功能,即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支付订金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老板们注意了!
就定金而言,如果是消费者违约,则无需返还消费者定金;如果己方(销售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可能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
不同营销方式带来的税务风险
每逢618、双十一等促销活动也是财务人员最忙碌的时候,公司为冲量,“满就送”、“满减、秒杀、折上折”、进店即送、积分换礼品、满额抽奖等营销方式层出不穷,各种营销方式带来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一不留神就留下了税务风险。
满就送(买一送一)
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醒:对于满就送及买一送一,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在行业内有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赠送是建立在买了主产品的基础上,因此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满减、秒杀、折上折
增值税:满减、秒杀、折上折都属于对商品变相的“打折”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很多老板认为做各种活动是不需要交税的,其实不然,如果不注意这些细节,很容易给自己留下各种“坑”,从而被税局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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