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账务处理中,我们常常遇到跨期发票入账问题。跨期发票如何形成的?又该怎么税务处理呢?
一
跨期发票的形成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在当年取得发票并及时报销,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
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
很多企业将部分费用支出跨年报销,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以2021纳税年度为例,企业取得的跨期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2021年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20年度的,经询问,经办人员在2020年末忘记了及时报销。
2)2021年度列支的成本费用,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20年度的,经询问,属于2021年结算的部分工程服务款,供应商提前在2020年开票了,经办人员没有及时更换为2021年的发票。
3)2021年末结账前,能够确认属于2021年度的成本费用,但是对应发票无法及时取得入账;
4)2021年末结账后发现,开票日期为2022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实质上属于2021年度的成本费用。
二
如何分情况进行税收处理?
处理原则:
①不管跨期发票具体情形如何,把握两个步骤:首先,要区分费用的归属期;其次,明确能否在汇算期内取得发票。
②判断成本、费用的归属期时,遵循权责发生制,不能只看发票的开具日期来判断成本费用的所属期,成本费用应该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所属年度。
以2021纳税年度为例,分情况处理:
1、成本费用发生在当期
成本费用归属当期并在当期入账,但发票取得在次年:
①发票取得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正常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②发票取得在2022年5月31日之后:先纳税调增,取得发票后再专项申报追补扣除。实务工作中,通常是在2022年度汇算时直接进行纳税调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如下: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成本费用发生在以前期间
成本费用归属于以前期间,2021年度才取得发票:
①以前年度未入账:
2021年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将以前的成本费用入账。企业所得税追补至以前年度扣除,实际工作中简化为在2021年当期纳税调减。
②以前年度已入账:
计入了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因未取得发票,以前年度汇算时进行了纳税调增,2021年度取得发票,汇算进行纳税调减即可。
三
财务人员如何控制跨期报销风险?
1、建议年度结束前1-2个月,财务人员给各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尽早报销当年度的费用,不能当年度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报销;
2、如果实在因业务人员在结账前无法取得发票完成报销,财务人员可以按照已经发生的金额,进行成本暂估或者预提。
同时再次提醒,次年尽早取得合格票据入账,最晚不能晚于2022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
3、要求业务人员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发票、合同协议、发货单据、签收单据、银行付款凭证等)都作为报销附件,以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
及时换开、补开问题发票
不合规发票,要求业务人员能补开、换开发票的,竭尽全力补开、换开发票,到了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联系对方单位考虑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税前扣除:
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业务人员不小心取得善意虚开的发票,对方单位已经失联走逃,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向开票方的税务机关取得非正常经营户证明等电子信息。
五
汇算后期被税务检查仍可补救
汇算清缴后被检查到未取得合规发票,税务机关也不能立刻让纳税人补税,还要给60日的宽限期,这一期间可以联系对方单位重新开票,无法联系的,取得其他扣除证据资料(见第4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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